经典案例
我所代理的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取得极佳的诉讼效果
来源: 编辑: 人气:18 发布时间:2015-12-1

2006年,委托人经营的某陶瓷企业落户某市并开始投产。2009年,位于陶瓷企业经营场所旁边的某果场承包经营者陈某,以其种植的果树受到污染受损为由,向委托人提出索赔要求。2010年1月份,经当地环保部门组织调解,委托人与果场的承包经营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委托人一次性向果场经营方赔偿2009至2011年的损失合共人民币14万元;果场经营方在协议约定期内,不得再以果场果树受到污染影响为由,向委托人提出索偿。但黎某在2010年9月6日却再以其是实际经营者并且未收到补偿款为由,再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委托人提出20万元的索赔请求。

在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在未查清黎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重复索赔的情况下,草率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鉴定机构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断章取义地采信部分不实数据,从而作出果场年损失为20万元至60万元的鉴定结论。令人无法相信的是,黎某见有机可乘,竟然将诉讼请求从20万元变更为220万元;更令人无法想象的是,一审法院竟然在此基础上判决委托人向黎某赔偿154万元。

      委托人遂委托我所代理二审诉讼。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承办的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抓住一审判决的疏漏之处进行据理力争;首先,涉案果场属于当地镇政府所有、果场经营权由陈某享有,黎某自称其为果场实际经营者,但其根本从未获得当地镇政府或陈某的追认,黎某不享有果场的承包经营权,更无权于本案中向委托人提出索赔。其次,即使黎某具备索赔的主体资格,但委托人与果场经营方已于2010年就果树污染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并足额支付赔偿款,黎某应受该协议的约束,其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索赔。最后,鉴定机构采集的关于果树年产量的数据时,在黎某并未提供任何果树产量凭据的情况下,仅凭果场员工的片面之词即作出果场年损失为20万元至60万元的鉴定结论,明显存在严重的偏差,该鉴定结论实属鉴定机构之主观臆断。故此,本所承办律师经深入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疏漏。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本所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在综合平衡果场经营方损失的情况下,于2014年作出判令委托人向黎某支付29万元赔偿款的二审判决。本案取得了极佳的诉讼效果。

 

经办律师: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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