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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识别虚假借据
来源: 编辑: 人气:9 发布时间:2015-12-1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深圳某公司以其持有的借据一张称被告佛山某公司曾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后偿还了50万元,余款50万元一直未还,因而主张被告还款。被告称该借据系原告的大股东利用其曾掌管被告的管理工作之机,指令不明真相的财务人员出具的无真实借款的假借据,借款事实不存在,并委托我律师所代理本案。 

[裁判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该借款是否真实存在。佛山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被告的举证证实原告的法人代表通过控股而曾实际掌握过被告公司的管理权;而关于100万元借款的交付方式,原告主张以现金方式从深圳直接运送至佛山,交由被告并由被告的财务人员清点。但依据被告财务人员的证言,其并未接收、清点过该100万元,而且以现金方式交付100万元借款既违反法律关于企业间经济往来应以转帐结算方式进行的规定,也有违一般的日常生活习惯,诉讼中原告也未能继续举证证明相关陈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的陈述不予确认。 
      法院确认,被告所出具的借据所记载的100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点]

      本案是经办律师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成功代理的经典案例,由于原告实际并未真正向被告交付过该100万元,因而无法出具金融机构的相应取款或划款等支付证明,因而原告必然只能宣称其是以现金方式交付该款,经办律师正是利用该交付方式的非常规性、不便利性及违反规章性,在庭审中通过发问而将原告的不真实展现于法庭之下。 可见,在诉讼中灵活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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