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逝世后,与婆婆同名同姓的媳妇主张涉案土地及房产属于其所有,但婆婆的三个女儿则认为该土地及房产应当属于其母亲的遗产。双方更因此对簿公堂。如果涉案土地及房产属于婆婆,则属于婆婆的遗产,那么婆婆的三个女儿是否有权继承?《法槌回响》栏目邀请本所叶少桂律师担任嘉宾,针对这件少见的婆媳同名争产案件的处理予以分析。
叶少桂律师认为,由于涉案土地和房产经过了拆迁安置,因此要认定涉案土地和房产是否属于遗产,应该从拆迁安置前和拆迁安置后两方面来看。涉案房产兴建于90世纪60年代,当时媳妇尚未具备兴建房屋的实际能力,因此拆迁安置前的土地及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婆婆享有。而拆迁安置后的土地和房产则需要区分是否包含附加值,如另行兴建的房屋等,该部分附加值则不属于婆婆的遗产范围。
另一方面,虽然目前部分村落仍存在“遗产传子不传女”的习俗,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子与女儿是具有同等继承权的。但叶律师同时也提醒大家,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则遗产应当优先按照遗嘱记载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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