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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全面胜诉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0 发布时间:2018-12-25

2011年 12月,A公司与委托人(实际施工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直接将某建设工程发包予委托人进行承建施工。

2015年1月,A公司、委托人、监理单位等共同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章确认验收合格。同年4月,委托人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给A公司,项目工程结算总价款近6000万元。2017年初, A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约1800万元,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欠款一直未付。委托人特委托本所处理上述纠纷,追收A公司未付之工程款。本所指派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负责处理上述案件。

起诉后,A公司辩称涉案《承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应按折价补偿原则确认;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定的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计算;合同约定工期为固定工期,不存在顺延问题,要求委托人赔偿逾期竣工的损失;并要求委托人承担工程质量不符等问题导致的修复损失费用。对此,A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无需支付所欠工程款,主张委托人赔偿其损失近5000万元。

 案件一审程序中,双方代理律师针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瑕疵、工期是否应当顺延、工程款计价标准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A公司亦提出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对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本所代理律师从证据链已印证事实及法律适用角度,主张本案不应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无需进行质量鉴定,该主张获得一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支持A公司应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A公司为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欠款的目的,再次以上述工程质量保修修复赔偿为由提起二次诉讼,要求委托人赔偿近1700万元的工程质量修复损失,并通过诉讼保全方式冻结委托人已执行到位的案涉工程款。

本所代理律师经细致对比A公司二次起诉提交的证据后发现,A公司在前后两案中拟证明施工质量存在瑕疵的证据均完全一致。即A公司用同样的证据,于前后两案中分别向委托人主张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及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A公司于前案诉请已被全部驳回且后案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A公司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二次诉讼的一审庭审期间,双方代理律师针对A公司诉求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涉案工程是否存在需保修项目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经本所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A公司的二次起诉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以质量为由主张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经过本所律师的努力,从代理方案的设计、代理思路的确定到庭审策略的运用,均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委托人得以顺利冲破A公司恶意反诉及再次起诉阻挠付款的思路,并及时取回被拖欠的工程款,本案最终得以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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