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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都所成功案例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0 发布时间:2017-7-28

2013年,劳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的A公司、廖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及廖某向劳某返还借款本息,并根据本案和其他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查封保全了廖某名下的若干房产和其他资产,并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但在上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劳某发现A公司和廖某将其所有的涉案财产以极其低廉的不合理价格转让予第三人,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劳某的合法权益。

劳某遂委托本所代理本案,本所指派张思扬律师承办上述案件。本所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展开细致的调查分析。

本所代理律师经调查发现,A公司负债严重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困境,涉案财产是A公司目前仅存的主偿债财产,廖某负债累累且因信用卡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两被告经营状况恶劣,偿还能力明显不足。A公司与廖某将财产贱价转让予第三人的行为,使劳某的债权清偿权利受到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和削弱,已经严重损害劳某的合法权益;调查进一步发现,在签订财产转让合同之后,A公司与第三人再次签署租赁合同,就涉案财产返租予A公司使用,三年租金总额远远超过A公司获得的转让款,且A公司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A公司获得的转让款进一步减少,可谓得不偿失。如此交易明显违背常理,该交易足以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遂本所代理律师在搜集大量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立即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A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两份恶意转让合同。

针对本所代理律师对各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缜密的逻辑推理,两被告无力招架,当庭表示同意撤销合同,但第三人依旧辩称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经多次激烈争锋,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所代理律师凭借其高效的服务、严谨的思维和专业的诉讼能力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建筑房地产事务部

张思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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