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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为某集体经济社实现债权并回收物业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3 发布时间:2017-1-24


2015年12月,佛山市禅城区某集体经济社作为出租方与陈某作为承租方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向经济社承租经济社所有的某饮食娱乐中心内的商铺,用于经营餐饮;计租租赁期限为8年;陈某每月应当向经济社交纳承租费及卫生综合管理费;陈某应按约定在每月月底前通过现金或支票方式全额将下一个月租金、卫生管理费及上一个月的水电费支付给经济社,如陈某不按上述约定准时交纳,则经济社有权按实欠承租费及卫生管理费用总额每日千分之五收取陈某滞纳金,若陈某拖欠上述费用及上一期合同所欠的应交款项超过5天,则视为陈某违约,经济社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业,没收陈某保证金。

上述《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后,经济社依约向陈某交付涉案商铺,陈某将涉案商铺转交予由其投资设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作为海鲜酒楼的经营场所之用。

但自2016年3月开始,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陈某与A公司开始拖欠租金、卫生管理费,并拒绝支付因租赁所产生的相关水电费用。截至2016年9月,陈某及A公司拖欠经济社租金、水电费、卫生管理费及滞纳金合共超过200万元。另一方面,由于陈某拖欠大量工人工资,于2016年9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逮捕,A公司及涉案商铺内海鲜酒楼的经营自始彻底停顿。

本所作为经济社的法律顾问单位,在获悉上述事宜后立即指派张思扬律师、赵珊珊律师与经济社进行沟通协助。经过经济社领导班子讨论后,决定委托我所循司法途径对陈某及A公司所拖欠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违约金进行追收。

我所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并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水电费追收的依据。首先,陈某作为《商铺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应对《商铺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而A公司作为涉案商铺的实际使用方及陈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同样亦需对欠付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由于涉案商铺所在的饮食娱乐中心占地面积庞大,经济社作为出租方,每月仅对整个饮食娱乐中心的水电总表数据进行登记,各个单元内的每月水电使用读数及缴费记录,均由经济社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理,经济社并未持有涉案商铺每月的水电使用读数。

为此,我所代理律师立即前往佛山市禅城区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申请调取涉案商铺的每月水电读数,并通过经济社促请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每月的抄表及收费记录。

本案一审阶段中,本所代理律师发现涉案商铺租赁期间,A公司还存在另一名隐名股东林某,林某曾以个人名义向经济社出具《担保函》,承诺以其个人财产对《商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提高经济社实现债权的机会,本所代理律师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林某作为本案被告。

本案庭审阶段,本所代理律师结合大量调取的证据材料,一方面向法庭提供扎实有力的事实认定依据,另一方面就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方式、水电费抄表记录关联性等问题与被告代理律师展开激烈争辩。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本所成功为委托人实现债权并回收涉案商铺。

在上述案件中,本所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严谨的法律知识以及严谨认真的服务态度,成功地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思扬律师、赵珊珊律师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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