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简称“经济社”)从2012年2月开始把某块鱼塘发包给村民A承包经营,从2013年开始,A开始拖欠经济社的承包款,经济社多次协商未果后委托我所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偿承包款。
接到案件委托后,我所诉讼部杨波律师和刘婷婷律师及时与经济社经办此案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收集起诉的相关证据并着手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关键的证据《承包合同》没有村民A的签名,但是,其他客观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能够证明经济社从2012年2月开始把某块鱼塘发包给村民A承包经营,且A拖欠2013年承包款的事实。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村民A向经济社支付2013年承包款,经济社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的保障。
案后小结:本案属承包款纠纷案件,虽然村民A没有在《承包合同》上签名,但根据鱼塘的现状、双方的陈述及被告交付过承包款的收据等其他证据佐证,可以证明承包关系的成立。在此基础上,若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全额支付了2013年度的承包款,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原创诉讼事务部 莫文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