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医疗科技公司(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康复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科技企业,产品为家用医疗康复护理器械,浴室用品,行动辅助器具,医疗电子产品等,在佛山是一家知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2015年4月份,A公司的某款医疗康复产品接到国外客户订单销往国外批发商(简称“B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发来的产品后在安装过程中发现有300多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产品喷漆出现脱落造成。对于该批产品,A公司是委托第三方公司(C公司)进行喷漆加工处理后才由A公司组装成成品发往国外的。为此,B公司发函并派专人飞到佛山要求A公司解决,经协商A公司免费向B公司再发了180台同款产品并在其他交易中进行价格让利,因此事A公司损失约10万元。为此,A公司向C公司发函,告知喷漆质量问题及有关损失事宜,协商解决。而C公司认为产品质量问题与其无关,并坚持向A公司索要产品喷漆加工费10万余元。
因多次协商不成,2016年1月份,C公司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A公司索要加工费10万余元,A公司因此案委托我所代理诉讼有关事宜。我所诉讼部周岚律师、莫文政律师接案后,立即和A公司有关人员沟通,调取本案所有的相关证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图片等材料,并立即着手应诉和答辩准备并另行对C公司提起反诉。
本案开庭时,我所律师积极参与法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提出了调解的意愿,我所律师抓住这一时机,在主审法官主持下与对方律师、A公司销售经理积极协商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C公司未交付给A公司的加工成品(该些成品价值45000元)后,A公司分两期向C公司支付加工费5.8万元。对于在本案中在庭审当天就能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并对我所律师在本案中的努力工作给予赞赏。
案后分析: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引起的加工费纠纷,衍生出产品加工质量问题。对于加工费,双方已在对数单上确认,而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涉案产品在国外未能召回,仅能通过与B公司的往来邮件和相关图片来分析,无法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等工作。因此,本案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对A公司是一个较好的诉讼结果。
(图为我所诉讼事务部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