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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典型案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残疾人权益)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6 发布时间:2016-5-18

    为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国第26个助残日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这10起案例中,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规定,分别从维护残疾人的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劳动权、生产经营权、财产权等不同角度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塑造了平等、公正的无歧视氛围和人人理解、帮助、尊重、关心残疾人的社会风尚,让残疾人感受到全社会的温暖,树立了残疾人的法治信心。

  据介绍,我国现有8500多万残疾人,涉及近3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始终围绕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强化涉残疾人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加大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力度,实现残疾人经济、社会、文化等平等权利;加大司法救助工作,保障残疾人行使诉讼权利;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司法机制。

  据了解,人民法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好每一起残疾人权益纠纷案件,树立残疾人群体的法治信心,引导残疾人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人民法院将和全社会一道共同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浓厚氛围,为推动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目标,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而不懈努力。

 

案例举例:

1.林某某强奸智力残疾人冯某某案

  一、典型意义:严惩性侵残疾女性的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人身权益

  智力残障女性的人身权益,尤其是性权益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特别保护。本案林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智力障碍,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长,以关心帮助为名将冯某某的父亲从家里骗开,使得冯某某脱离监护,然后将冯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实施奸淫,且非法拘禁十余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其无期徒刑,切实维护了残疾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曾于2000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7月刑满释放。2012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广东省韶关市民政局副局长,以调查低保收入的名义进入广东省某县某村冯某某的家中,借口要去镇上拿钱骗冯某某的父亲外出。后林某某甩掉冯某某父亲,独自回到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性自我防卫能力)带回家中多次实施强奸,直至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前往林某某家解救。另外,林某某还强奸另外三名妇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报送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

  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婚姻权利

  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判决残疾人离婚与否,将会对该残疾人今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对残疾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认定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更加慎重。本案中曾某某为智残人员,曾某某的父亲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起诉离婚,在张某某明确表示愿意与曾某某共同生活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本着维护残疾人最大利益的考虑,依法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基本案情

  曾某某系智残等级为二级的残疾人,2013年7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在曾某某怀孕后,其父亲担心有遗传风险,要求曾某某流产未获曾某某、张某某同意且又有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等原因,导致曾某某、张某某与曾某某的父亲矛盾日益加深。后者遂以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意见,走访社区居委会、婚姻登记管理所、计生委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认定曾某某虽有智力残疾,但与张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和睦,并无感情破裂迹象,本着尊重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考虑,依法驳回了曾某某父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报送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诉讼事务部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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