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在某银行关于某食品有限公司不良清收外聘律师项目招投标中成功中标。经了解,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涉案标的金额达亿元以上,数额十分巨大,加上抵押物数量庞大,且均位于英德市市区中,因此目前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
中标后,我所对该案十分重视,在签订代理合同及收取相关证据材料后,随即组织办案律师讨论案件情况及制定工作计划。由于该案的重点在于抵押物处理问题上,且属于外地执行,为免因介入时间迟缓以及与执行法院沟通不足而造成案件处理陷于被动,我所立即决定指派周杜棋律师和莫文政律师前往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承办法官了解案件进度及执行问题,同时前往英德市市区实地了解抵押物现状。
经从承办法官陈述的案件情况,抵押物存在出租事实,承租人已向法院提交了一次性支付租金,租期长达15年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但结合实地了解的状况,我所认为承租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仍处在争议。此次主动联系法院及现场了解抵押物状况的决定,使我所与银行及时了解到了该案的执行问题,并为我所制定相应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