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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个人撰写 编辑:诉讼部 刘婷婷律师 人气:66 发布时间:2016-3-21

个人合伙以其门槛低、灵活设立等便利因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较常见,司法实践中,个人合伙纠纷案件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

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于是否组建盈利性组织,个人合伙是较为松散的合伙模式,合伙的载体、合伙的财产是由协议约定,一般没有实体的组织。司法实践中,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组建合伙企业,并约定了合伙企业的“字号”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并未实际组建盈利性组织,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认为该合伙为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确认。

二、合伙关系的确定

我所接受A女士的委托,就A女士与B先生等另外十名合伙人合伙纠纷一案代为诉讼。A女士与其他合伙人最开始是在B先生经营的蜂蜜销售个体户工作,后B先生提出由A女士及其他合伙人无须出资,各方共同生产、销售B先生指定的蜂蜜产品,并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各合伙人相继在东莞、佛山、惠州等多个城市开设并经营指定的蜂蜜产品的销售个体户,合伙体的财产即为所有合伙人成立的个体户的财产。各合伙人也按照制度按月获得报酬,但在年终时对合伙体即所有个体户的利润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红。在本案中,A女士及其他合伙人虽然未出资,但各地个体户的投入均由各合伙人负责,且各合伙人参加合伙经营、劳动,并参与合伙财产的盈余分配,根据协议约定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并非单纯只获得固定报酬,应认定为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

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借贷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关键在于区分其是否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如果不参与合伙经营、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风险的,仅获得固定报酬或仅收取固定利息的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而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法律关系。

三、合伙财产的确定

因为没有组建经济组织作为其合伙的载体,个人合伙的财务状况普遍没有按合法的财务制度进行记账,财务账册一般较为杂乱,甚至有些个人合伙根本没有财务账册,合伙财产常常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大都无法确定合伙财产状况,这无疑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法院在处理财产不确定的合伙纠纷时,一般是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财务资料、账目、单据等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我所在代理一起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就遇到了上述合伙财产无法确定的问题,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大量的单据用以证明合伙体的支出,但因单据大多数为合伙人个人单方制作,且没有实物、其他记账凭证加以佐证,最终法院在委托专业的审计部门时,审计部门作出无法审计的结论。

法院在核实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时,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这就提醒各合伙人在个人合伙的经营过程中规范合伙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相应的记账凭证、单据等财务资料,才能在将来可能存在的诉讼占得先机。

   四、 合伙债务的承担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

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合伙人在经营合伙组织是发生的债务时是合伙债务,应由全部合伙人共同承担,在合伙财产无法清偿的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后,各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上述方式分担合伙债务。

处理合伙债务的过程中,难点是区分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合伙成立后,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所负的与合伙经营无关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这是毋庸置疑的。另外一些情况,如合伙人在合伙成立后,再以个人名义借入资金用以合伙经营的,准确认定该资金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合伙债务的关键在于资金的借入是否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该债务应当为合伙债务。区分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决定且该债务是否用于合伙经营。

五、 合伙的清算

个人合伙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自行清算,但如果发生的合伙纠

纷,各合伙人的争议分歧较大,一般无法通过自行清算的方式解决,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司法程序清算合伙组织。司法实践中,个人合伙纠纷案件通过司法程序清算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因为合伙人发生合伙纠纷时,一般自身不清楚合伙的经营状况,也不掌握合伙财产情况,而对方当事人极少配合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诉讼过程中,一般建议其在起诉之初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等措施对合伙组织的财务资料进行封存,并及时委托审计、鉴定等机构对合伙账目进行核算、梳理,合伙人可以及时掌握合伙合伙财产情况,法院也可以依据其掌握的合伙的财务状况进行核算,或依据其委托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依法作出判决。

    个人合伙与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同,因其组成形式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内部管理不够严谨,财务制度较为杂乱等松散现状,一旦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容易引起纠纷,导致各类合伙纠纷案件的出现。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一般无法类型化,其个案特征较为明显,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在案件开始时明确诉讼方向,恰当行使诉权,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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