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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
来源: 编辑:建筑房地产 人气:24 发布时间:2016-3-3

   2015年6月18日,冯某决定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某小区内购买学区房,以便解决家中学童的入学问题;为此,冯某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某房产中介公司A公司向其提供寻找房源、联系卖家及签约等中介服务。经过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冯某与出售方梁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梁某购买梁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祈福南湾半岛内的住宅;房产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680000元;梁某应于2015年6月18日前将涉案房产交付冯某使用;由于涉案房产存在抵押打款,故梁某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等事项处理完毕;冯某于2015年6月18日前向梁某支付首期购房款380000元;双方另于2015年7月10日前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递件手续。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冯某向梁某支付首期房款(含定金)380000元并向第三人中介方支付居间费用2500元,随后梁某将涉案房屋交付冯某居住。但时至2015年7月10日,冯某与中介方多次催促梁某配合履行过户手续,但梁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办理涉案房产的抵押涂销手续,亦拒不配合履行交易过户手续,导致冯某购房入户安排子女就近入学的目的全部落空。

   2015年10月19日,冯某向梁某出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要求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梁某向其退还首期购房款380000元并赔偿损失。同日,冯某向中介方A公司退还涉案房屋钥匙并举家搬离涉案房屋。但梁某一直拒绝向冯某退还380000元首期购房款。

   为此,冯某委托我所循司法途径向梁某展开追偿,我所指派张思扬律师、刘淑君实习律师承办上述案件。经过我所代理律师经过对本案案情进行了解并对各项证据进行梳理后,认为梁某在足额收取冯某交付的前期购房款项后,并未按时办理涉案房产的抵押涂销手续及交易过户手续,导致涉案房产一直无法完成过户;冯某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负有根本过错的梁某却一直拒绝向冯某返还首期购房款,梁某应对冯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考虑到梁某极有可能是因为对外负债严重,才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为保障委托人的顺利实现债权,我所代理律师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对梁某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手续,并将涉案房产申请进行查封处理。

   本案庭审阶段,梁某为逃脱违约责任,向法庭提交涉案房产于2015年10月20日成功涂销抵押的银行凭证,并将涉案房产无法过户的原因归咎为冯某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基于查清本案事实所需,法庭依法追加中介方A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本案庭审。经过庭审双方对A公司诉讼代表的多番质询,以及依据各方证据进行激烈抗辩,最终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确认梁某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判令梁某向冯某返还涉案首期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律师费损失合共55万元。

   本所代理律师在处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及一丝不苟的严谨工作态度,最终成功为当事人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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