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系列破产清算案中十二家企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水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裁定受理佛山市三水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等十五家企业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我所为十五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该批企业均属三水区老旧国企,因无法适应市场竞争,于多年前关停,经清产核资发现资不抵债,故向法院申请破产。我所接受指定后,由企业重整清算部安派专业工作团队, 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三水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后,有序的开展前期破产清算工作。
2015年8月3日、4日在三水法院顺利召开了十五件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查核,其中十四家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故向三水法院申请裁定宣告该十四家企业破产。
其后,管理人多次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因其中十二家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三水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裁定终结上述十二家企业的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半年时间内高效完成了十二家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得到案件主办法官季法官的肯定。管理人将继续优质、高效的开展其余三家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