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一对年轻夫妻在2014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后,女方于2015年初将民政机关告上法庭,以其及男方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由要求撤销其之前办理的离婚登记。《法槌回响》邀请我所叶少桂律师就民政机关是否有权办理该离婚登记予以分析。
叶律师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只是内地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居留的证明,案例中的年轻夫妻并没有注销内地户籍,且双方的婚姻登记是在内地办理。同时,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均向民政机关提供了内地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因此,民政机关对双方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据此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一方面,叶律师认为,就案例而言,女方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民政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为,或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所以其诉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视频观看地址:
http://www.fstv.com.cn/4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