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禅管华达通字第34号
各位债权人:
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下称华达公司)重整一案,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渤海银行)于2014年10月1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该债权处于诉讼过程中,管理人对其暂缓确认。
2015年8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渤海银行对华达公司享有借款本金9,000,000.00元及利息153,871.76元的债权;案件受理费74,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00.00元由华达公司承担;渤海银行对华达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为:1、南海区里水镇里水村委员会红旗村民小组“五星路口”1号[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482348号、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6)第0810206号];2、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华苑小区一街4号[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59885号、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8)第0800109号];3、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华苑小区二街3号[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59884号、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8)第0800108号];4、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华苑小区二街5号[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59883号、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8)第0800107号]。
管理人经审查,对渤海银行申报的债权确认9,234,171.76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债权人如对管理人上述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15年9月5日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管理人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佛山市南海华达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