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对部分暂缓确认债权审查结果的通知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7 发布时间:2015-12-30

(2014)禅管明德通字第15号

各位债权人:

        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下称明德公司)重整一案,经审查,现对部分暂缓确认债权审查结果通知如下:

        一、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原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下称工行)于2014年10月13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该债权处于诉讼过程中,管理人对其暂缓确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判决工行对明德公司享有26,254,775.39元债权,其中本金25,618,378.08元、利息461,505.31元、案件受理费169,8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工行对明德公司提供的2012年最高抵字第05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抵押登记编号:0757南海520120929049)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与工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上述债权,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经审查,对粤财公司申报的债权26,254,775.39元予以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二、东莞市尚水塑化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尚水塑化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尚水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46,705.00元,其中本金1,800,000.00元,利息225,000.00元,诉讼费及维权费21,705.00元。因该债权处于诉讼过程中,管理人对其暂缓确认。现尚水公司已撤诉,经审查,管理人对尚水公司申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2,025,000.00元予以确认,为普通债权。由于尚水公司撤诉,故对其申报的诉讼费及维权费21,705.00元不予确认。

        债权人如对管理人上述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15年7月1日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管理人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文件下载:

15关于对部分暂缓确认债权审查结果的通知.doc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创新大厦B座1103-1106
三水分所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路6号万景豪园1座802


COPYRIGHT © 2017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00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