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禅管明德通字第15号
各位债权人:
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下称明德公司)重整一案,经审查,现对部分暂缓确认债权审查结果通知如下:
一、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原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下称工行)于2014年10月13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该债权处于诉讼过程中,管理人对其暂缓确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判决工行对明德公司享有26,254,775.39元债权,其中本金25,618,378.08元、利息461,505.31元、案件受理费169,8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工行对明德公司提供的2012年最高抵字第05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抵押登记编号:0757南海520120929049)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与工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上述债权,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经审查,对粤财公司申报的债权26,254,775.39元予以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二、东莞市尚水塑化工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尚水塑化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尚水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46,705.00元,其中本金1,800,000.00元,利息225,000.00元,诉讼费及维权费21,705.00元。因该债权处于诉讼过程中,管理人对其暂缓确认。现尚水公司已撤诉,经审查,管理人对尚水公司申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2,025,000.00元予以确认,为普通债权。由于尚水公司撤诉,故对其申报的诉讼费及维权费21,705.00元不予确认。
债权人如对管理人上述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15年7月1日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管理人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明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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