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诉讼执行 > 部门动态
部门动态
我所诉讼部代理一件清算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 编辑: 人气:11 发布时间:2015-8-25

案件背景:佛山A公司欠江门B公司货款9万余元,江门B公司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佛山A公司财产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A公司的股东存在隐瞒公司债务并作出零债务清算报告并据此注销了A公司的情形。A公司的股东作为A公司清算组成员,在申请注销前没有书面通知B公司申报债权,导致B公司利益受损。


我所接受B公司的委托后,指派周岚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一审阶段,周岚律师针对A公司两名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组的成员,没有尽职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清算义务人)在清算期间履行的法定义务(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债务之义务),存在刻意逃避债务而实施的虚假清算的行为进行了举证和辩论。一审法院采纳了周岚律师的观点,作出了两被告(A公司清算组成员即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另一名股东陈某等两人)就佛山A公司欠B公司的货款9万多元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原A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双方律师围绕A公司原股东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虽然A公司在清算期间在《佛山日报》上刊登了债权申报的通知,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即在公司清算时,就已知债权人而已,清算组将解散清算事宜进行书面通知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的履行并非在相关报纸上进行公告可替代。而在本案中,上诉人李某在一审及二审的庭审中均承认清算组并未书面通知江门B公司申报债权,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如清算组未履行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须对因此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A公司原股东李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并没有尽职履行清算的告知义务,必须就B公司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对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小结:案件的胜诉,除了起诉前大量证据的筛查之外,还得益于我方律师有力地抓住对方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没有尽职履行清算工作中要求的书面通知债权人法定义务这一突破点,并通过提供有力地证据予以证明相关事实,同时,也是现行法律对公司股东为规避债务而实施的虚假清算行为的一种法律惩罚。本案取得极佳的诉讼效果,并得到委托人的称赞。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创新大厦B座1103-1106
三水分所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路6号万景豪园1座802


COPYRIGHT © 2017 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00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