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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中心改参公单位后员工劳动关系处理取得阶段性进展
来源: 编辑: 人气:16 发布时间:2015-11-30

 广州市某中心原为事业单位,2011年10月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心拟就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作整体解除处理。对于解除工作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保障解除工作实施过程平稳进行以及拟解除劳动岗位的工作开展不受影响,中心委托我所提供法律上的服务。我所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中心改参照公务员管理后单位性质发生了变化,中心进行人事管理的法律依据亦相应发生了变化,对劳动合同制员工招聘及管理的招聘模式、管理模式、考核模式等均发生了变化,该情形属于中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工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但同时我所也指出,鉴于劳动者人数众多,涉及专业技术以及后勤保障等不同的岗位,且也并无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参公管理单位不能存在劳动合同制岗位,事实上也确实存在参公管理单位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情形,因此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解除工作应当制定详实的方案,并做好劳动者的沟通工作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后续安排工作,以争取解除工作平稳进行。经过我所指派律师闫克红与实习律师谭永红与中心的多次沟通及协调,就整体解除工作的实施步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了详实的方案。对于后勤保障岗位的劳动者,整体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一致,该批劳动者在与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无缝过渡到劳务派遣公司,在原待遇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继续在中心从事原岗位工作,得到了大多数劳动者的认同,少数不同意的员工也顺利的与中心解除了劳动关系。对于技术岗位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中心给予其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重新进入中心工作的机会,不仅仅最大程度的挽留了技术骨干,保障中心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又激发了这部分员工的工作及学习热情。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除部分女职工因为处于法定的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劳动关系暂时不进行处理外,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平稳进行了处理。中心领导表示,几个兄弟单位改参公单位后因为处理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动关系不当,导致解除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纠纷不断。中心对我所扎实的工作方案以及双方的密切配合表示满意,同时也期待后续的工作能继续平稳开展。

 

主办律师:闫克红律师(右)、谭永红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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