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法律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发展,提高我所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律师助理的法律专业素养,我所自建所以来一直坚持利用周末时间进行业务学习。3月17日上午,我所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深入学习。
在学习的过程中,大家针对公司发起人的概念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划拨土地出资的限制情形、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隐名股东权益是否受保护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在激烈的争辩中更引用了不少案例论证相关观点,气氛非常热烈。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深入学习,大家不仅加深了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而且更对实务中应当如何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了更清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