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伊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上下纷纷投入到疫情的防控工作,居民消费出现“休克”,经济发展陷入停滞,尤其是制造业、零售业、餐饮服务业、旅游业及运输业等行业大受疫情在全国蔓延的冲击。而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逐步到位,疫情形势的逐渐明朗,抗疫方向开始从全面停工停产向有序复工复产转变。除重点疫情地区以外的区域,恢复经济以支援抗疫是目前工作的重点。
2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尽早恢复正常生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随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稳定经济政策,如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粤二十条”),通过税务、社保、金融及国资管理等职能线条的政策输出,扶持企业渡过难关。对此,佛山市及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两级政府也及时跟进,相继出台市、区级文件,将省级政策落实到本地。
经汇总,我们认为如下“政策干货”具有普惠性意义,值得本地各类型企业关注和利用:
一、降低受疫情影响企业税负的措施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根据佛山市政府出台《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下称“佛十条”),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该意见,列入名单制管理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直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一般企业需以发生重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作为申请减免的条件。对此,建议有关企业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统计,并保留有关凭证,适时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二)准予延期申报纳税及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粤二十条,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公益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依据《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如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具体到本地,佛十条明确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注意的是,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在申报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另我们也注意到,本次疫情中较多企业或个人通过行业协会进行捐赠,但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并非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此这种捐赠大多数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为此,我们提醒有意捐赠的企业,注意捐赠渠道是否符合上述税收优惠的情形。尤其是通过中间组织捐赠的,要判别中间组织是否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即是否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依据《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二、人社部门的稳岗措施
(一)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根据粤二十条,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另佛十条还规定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资金,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佛山上岗的务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值得三水企业注意的是,三水区政府出台的《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五条”的通知》更进一步明确,在2月10—29日期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每延迟 1 天复工复产,将按企业参加社保员工(以企业 2019 年 12 月参加社保员工总人数为基数)每人每天 5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扶持资金总额最高 30 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景区、在三水区内注册的旅行社、星级酒店、规模以上住宿业单位,按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19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1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社会保险费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根据粤二十条及佛十条,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据此,涉及社会保险的相关事项可以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那么,该如何判断疫情是否解除?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而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需要解除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因此,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尤其关注国家卫健委关于解除防控措施的公告以及佛山市人社部门的具体通知。
三、国资系统主动减免国有资产的租金
根据粤二十条,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
具体到本地,佛十条则明确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金。另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政府分别出台的政策文件同时明确承租区、镇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
对比下,粤二十条减免国有物业的租金以民营承租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为条件,佛山本地的政策则直接明确减免的对象范围为中小微企业。
对此,我们建议有租赁国有资产情况的企业,首先区分国有资产的权属级别。如出租人是省属国有企业,则要注意保留和提供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证据,并以此向出租人提出减免;如出租人是市、区、镇属国有企业,则只需提供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文件即可,无需特别证明受疫情影响的情况。
四、可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受疫情影响,全国不少企业无法复工,也无法顺利履行与客户合同,面临较大的合同违约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下,全国各地陆续启动最高级别响应机制,企业必须遵守政府发布的诸如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的行政命令,故对疫情的出现及影响,既无法预见,也不可克服。
为此,商务部办公厅前段时间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要求各商会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在其官网发布指引,有关企业可向其商事认证中心的线上认证平台(域名:http://www.rzccpit.com/)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有需要求的企业根据指引提出申请,以减少因合同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公证机构亦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服务,用于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客观存在的事实。故对于不能透过商务部商会系统或贸促会申请出具证明的企业,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公证。
五、保障疫情期间的企业信贷稳定
佛十条明确提出,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此,建议相关受影响企业及时梳理自身的金融信贷状况。对于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可向银行机构申请给与展期或续贷。同样,对于疫情期间的判别,我们认为应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的时间为起始,并以其后续经国务院批准解除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告之日为终止。
六、对特定中小企业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省内各金融机构、各金融行业协会对疫情防控必需(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如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相关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受延迟复工影响大的中小企业加强提供金融支持。
其中,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发放的贷款给与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下调5%-10%是最为亮眼的金融惠企措施,有助于相关企业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渡过难关。
此外,三水区政策在金融措施上给与中小微企业贷款上的贴息,明确中小微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3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最长 6 个月,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总额最高 20万元。
结语:
除以上普遍企业可适用的政策措施以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于医疗机构,涉疫情防控的机械设备及物资的生产、保障、运输等企业还出台其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但考虑到适用主体的特殊性,本文不作具体列举,具体可查阅相关文件(详见本文附件)。
对于本次“疫情”,通过出台政策扶持企业,既是挽救经济最直接和有效的措施,也是保障抗疫工作力量持续的重要一环,更是对经历经济寒冬的企业家们的一股强心剂。这不仅充分发挥了政府职能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更体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尽快恢复经济繁荣稳定的信心。相信,在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抗疫态势下,在政府强而有力的“惠企”政策支持下,经济寒冬终将过去,花开烂漫的暖春必将到来。让我们共同坚守、共克时艰!
撰稿人:吴富朝 律师
政策汇编目录:
1.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2.《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3.《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4.《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
5.《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6.《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五条政策意见》
7.《顺德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战疫情,保发展”二十条措施》
8.《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五条”的通知》
9.《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