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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房地产事务部团队代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终审获全面胜诉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0 发布时间:2018-6-8

2011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对合同总价、施工范围、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均进行明确约定。同年12月,A公司、B公司与挂靠B公司的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直接发包予委托人按已设计图纸及现有场地场貌进行承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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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A公司、B公司、委托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均签章同意验收合格。同年4月,委托人将涉案工程的结算资料移交给A公司,项目工程结算总价款接近六千万元,对于上述工程项目价款A公司仍剩余约一千七百万元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一直未付。A公司辩称涉案《承包合同》因委托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无效,工程款应按折价补偿原则确认;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定的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计算;合同约定工期为包死工期,不存在顺延问题,要求委托人赔偿逾期竣工的损失;并要求委托人承担工程质量不符等问题导致的修复损失费用。

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无果后,委托人特委托本所处理上述纠纷、追偿所欠工程款。本所指派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负责处理本案。

经本所律师对本案案情进行细致梳理并审查大量的证据材料,认为委托人与A公司、B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委托人已完全按合同约定进行承建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拒不履行支付工程余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具备极大的争取空间。

为此,本所代理律师立即起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向委托人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A公司随即以工程质量瑕疵、工期延误为由提出反诉,向委托人反诉索赔损失五千多万元。本案一审阶段,双方代理律师针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瑕疵、工期验收是否合理、工程款计价标准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本所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于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备案,不存在施工缺陷等问题,案涉项目工程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另涉案工程采用以建筑面积为基准的包干价结算,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的是“工程建设规模”,并非指确定的实测面积,实测面积应以商品房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另综合工作联系函、设计变更图纸等证据,进一步论证工期顺延具有合理性。

最终,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近日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并驳回了A公司的反诉请求。

在代理本次案件的过程中,本所代理律师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发挥专业优势,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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