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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要点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 发布时间:2017-7-26

         房屋征收决定的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强制执行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程序正当是行政强制法的一个核心原则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尊重程序正当性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表现,也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保障。本文将结合《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讨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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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主体,即只有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我国法律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做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但是未明确规定其是否享有强制执行征收决定的权力。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不能直接施行强制征收决定,而是属于可以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征收决定的主体,理由有如下两点:

(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法律未明确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扩大自身的权力范围。因此,在法律未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直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制征收、拆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在效力上落后于宪法和法律,只能对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规定未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性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即是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补充性规定。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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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房屋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所指定的其他法院。


三、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强制执行前,应当先行履行相应的催告义务,如对被征收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


四、申请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征收决定之日起(通常为被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6个月内,就该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则政府可以自6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五、举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    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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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程序正当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的源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遵循上述五项程序性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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