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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某银行抵押权纠纷案胜诉
来源:原创 编辑:金融事务部 人气:19 发布时间:2017-4-10

         我所代理某银行与李某、黄某、张某、甲物业管理公司、乙房产公司抵押权纠纷,要求确认某银行有权收取李某、黄某、张某提供给某银行作为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从2016年到2021年的委托经营效益金合共一千七百多万元;要求甲物业管理公司直接向某银行支付在起诉时已达支付条件的经营效益金近六十万元;要求乙房产公司对甲物业管理公司的支付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所叶宗坚律师、叶少桂律师作为银行的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认为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如果抵押财产的孳息仍为抵押人收取,则会使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在本案中,因借款人拖欠银行的融资款项未能清偿,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依法查封涉案抵押物。银行也已在诉前向甲物业管理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涉案抵押物已被查封并要求其将效益金直接向银行支付,即银行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此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因此某银行作为涉案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本案的经营效益金。但支付期限尚未届满,银行可待条件成就时另循法律途径主张。遂判令甲物业管理公司应向银行支付合共150多万元的经营效益金,判令乙房产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书已于近日经发生法律效力,甲物业管理公司亦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向银行全额支付150多万元的经营效益金。本案的胜诉能够为银行提供新思路,对抵押人造成不小的压力,有助于加快推进抵押人故意拖延诉讼程序时限且抵押物存在可供保全租金案件的处理进度,有利于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最终达成和解及快速回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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