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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处理某矿业权纠纷为当事人追回3000多万元损失
来源: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6 发布时间:2017-4-2

2014年6月20日,当事人与封开某矿业公司就某石场的开采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当事人承包该石场进行经营,该矿业公司必须保证石场的可开采量不低于250万立方米,每月可开采量不低于20万立方米;若可开采量不足,则该矿业公司承诺从其他石场开采石材向当事人补足并承担一切费用。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依约向该矿业公司支付超千万元的承包款,并投入巨资于该石场设置生产线,引入勾机、铲车一批用于石材开采,在周边区域设立码头,投入累计超过3000万元。但开采期间,石场的可开采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当事人多次要求该矿业公司处理并立即从其他石场开采石材予以补足,但该矿业公司一直未能响应。

在多番谈判无果下,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委托本所对该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提起索赔诉讼,并迅速查封了该矿业公司名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矿业项目公司股权、厂房设备等财产。开庭期间,案件承办人吴富朝律师提供了当事人购买铲车、钩机,安装生产线,建设码头等一系列证明经济损失的依据以及梁某曾承认石材开采量不足的证据,以证明违约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

在承办律师严密举证及准确申请查封的压力下,该矿业公司及梁某当庭提出调解,承诺向当事人分期赔偿经济损失336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后,当事人至今已回收超过3000万元的赔偿款,剩余约300万元的赔偿款亦将于近期到账。本所对案件的迅速处理、充分举证及准确查封为顺利回收奠定了重要基础,代理的成果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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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吴富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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