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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为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促成和解
来源: 编辑: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 人气:36 发布时间:2016-10-9

2009年,佛山某本土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与广州市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B公司签署《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B公司对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商住中心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审核等服务,各项服务的内容按该商住中心工程税前总造价0.12%至0.24%计算服务报酬,采用结算行核结付款的方式。

2010年该商住中心项目工程正式启动,B公司依约提供涉案项目给的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工作,并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工作团队,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结算材料。2013年8月,涉案项目经施工单位建设并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施工单位遂向A公司提交全部工程结算材料,涉案项目整体进入工程总造价结算阶段。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承担对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全部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定价的义务。但A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B公司在进行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涉案工程的初审定价结论存在严重的错漏,对A公司的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鉴于涉案工程结算总额涉及数亿元之巨,经过A公司董事会内部讨论并与B公司进行协商,A公司决定根据B公司目前已完成的工作量结清服务报酬,终止与B公司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关系;另行重新委托广州市的另一家审计企业C公司承接后续审计工作。但考虑B公司自涉案工程动工建设之日起,一直负责涉案工程的各项造价审核工作,故涉案工程其中11项分项工程的造价结算审核工作,仍继续由B公司负责完成,相应服务报酬另行结算。

2016年3月2日,B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22项分项工程的服务报酬29万元,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鉴于我所当时正代理A公司与涉案项目施工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亦委托我所介入处理A公司与B公司的上述服务合同纠纷,我所指派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承办上述案件。我所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并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B公司提供的属于无形的造价咨询服务,且涉案工程曾先后委托两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故本案的关键要点在于如何厘清B公司已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而确认各项服务的对价。

为此,我所代理律师对涉案的海量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梳理,并向后续承继造价咨询业务的C公司调取当时的移交材料清单、会议纪要等文件,进而确认B公司在终止咨询工作时,已完成的造价审核工作量。

本案一审阶段中,本所代理律师结合大量证据材料,当庭陈述答辩意见,高效地驳斥了B公司的起诉内容,指出A公司与B公司终止服务合同后,A公司仅委托B公司继续进行11项分项工程的造价结算审核工作,但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多达22项分项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报酬,B公司显然虚报其服务内容。

面对本所代理律师的有力反击,B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自愿剔除部分分项工程的审核工作报酬,并将其起诉的服务报酬总额从29万元下调至17万元。

有见及此,本所代理律师立即向法庭提出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请求。经过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以及本所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A、B公司确认,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涉案造价咨询服务报酬总额10万元,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本案按上述结果调解结案。

在上述案件中,本所代理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以及专业严谨的服务态度,成功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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