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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丈夫欲起诉离婚遭遇外籍妻子身份难题,如何解决?
来源:南海区人民法院微博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5 发布时间:2016-8-5

 7月8日早上,南海法院立案庭刚开始接待当事人,便来了一位急匆匆的中年男子,他风尘仆仆,十分着急,看他在各个窗口处来回走动,不断询问前来立案的当事人,似是有急事需要解决,但却没有眉目。      

立案庭的法官注意到了该男子的情况,便主动告知他先排队取号,再到法官立案窗口详细询问。男子便按法官指引,排队到法官窗口处理,一坐下,他便向法官大吐苦水。原来,这名男子名叫张某,今年30多岁,来自四川省某市,现在佛山市南海区打工维生。因常年在外,没时间娶妻生子,转眼间自己已老大不小,家人也十分着急。张某便在老家找到一家婚姻中介,支付了一笔不菲的中介费后,认识了一名20岁出头的老挝年轻女子,并在老家民政局登记结婚。万万没想到,结婚才几个月,年轻貌美的老挝妻子便突然消失,无影无踪了。

张某便在四川某市法院起诉其妻子要求离婚,但因张某主张其与妻子的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故当地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可在经常居住地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立案法官接收了张某的诉讼材料后,却发现其中没有任何反映被告身份信息的材料,张某只能说出妻子的名字以及妻子是老挝人,其余身份一概不知情,也不掌握妻子的外国身份证、护照等信息。

立案法官便向其解释没有明确的被告是不能予以立案的。但同时也提醒张某,因我国各地民政局在登记结婚时都会查看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可向结婚登记时的民政部门或婚姻中介公司查询被告护照等身份材料。经过法官耐心的解释,张某表示将听从法官的建议,按法律程序解决这场离婚官司。

“张某的经历令人遗憾,可见这样缺少感情基础的婚姻,是不值得提倡的”立案法官说。小编也了解到,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并非罕见,许多单身汉也因急于娶亲的心情,而选择性地忽略了看似简单的一场“跨国婚姻”背后的诸多问题。建议各位想结婚的单身汉,对待“跨国婚姻”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留意对方家庭情况、身份信息等,最重要的是要两情相悦,才能幸福美满,家庭和谐。

法律知识解读: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离婚案件确定

一、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摘自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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