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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全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网络开通
来源:财新网 编辑:禅都小编 人气:26 发布时间:2016-8-5

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构成,注册登录后可根据注册地、行业、公司性质、注册资本、职工数量等信息,查找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债务人信息。学者称此举是中国破产司法的进步,但仍需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建立债务人信用恢复体系等内容。

中国正在加大破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继深圳中院创设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于8月1日开通,该系统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破产法快讯”公众号总编辑陈夏红认为,此举为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等破产案件的参与者提供了信息交换的平台,是中国破产司法的进步,但由于刚刚开通,有待完善还有很多。

  陈夏红告诉财新记者,破产程序涉及众多参与方,破产财产更可能遍布不同地区,这种“公共性”使得破产司法程序成为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只有加强各参与方之间的协作和交流,才能使得破产司法的效益最优化。“然而,中国一直缺乏破产案件信息公交流的机制,这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比如法院对破产案件的重复受理,降低司法效率;比如债务人易地逃债却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惩治;传统破产公告依靠官方报纸发布,债权人信息获取不畅,往往错过破产程序的申报时机;破产管理人在收集破产财产时效率不高,最终伤害债权人利益,等等。”陈夏红表示,这些因素,导致法官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常常陷入“背靠背”孤军作战的境地。

  上述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提高破产司法效率的瓶颈,最高法顺应信息时代的潮流,建立破产信息发布的专门网站,被认为能有效促进法院与法院之间、破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之间,以及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交流。另外,最高法在该信息系统设计时特别考虑了投资人的需求,为投资安全和可预期性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这是一大亮点。但陈夏红也建议,正是因为该信息系统需要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信息发布方面应该适度分级分类,最详尽的信息当然是提供给案件参与方的,需要身份证号、手机号加密码或者受理法院统一提供的密码才能获取;还有一些信息比如针对投资者的,可以考虑无障碍直接获取。

  据最高法相关人士介绍,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是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分级进行发布的资讯平台,投资人可在债务人信息披露栏目中获得相关案件债务人企业的信息情况,并可以通过网站开展投资需求发布、债务人企业动态信息订阅、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互动交流等活动;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案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该网依法行使破产法规定相关权利,进行预约立案、申报债权、提交异议申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等线上活动;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作为支持系统,以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不同法律职责为基础自动完成工作推送。

  财新记者注意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有债务人信息、破产公告、破产文书、新闻动态、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六个板块。其中,公众可在“债务人信息”板块中输入“注册地、行业、公司性质、注册资本、职工数量”等信息,查找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债务人信息,但相关信息有待进一步完善。 “破产公告”一栏已有三百余条破产信息公开的动态。最新动态“黔0424民破1号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告”发布于8月1日。除裁判文书外,还有众多其他省市、地区法院关于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等多种公告。

  此外,网站有诸多司法服务功能,包括预约立案、案件查询、债权申报、沟通交流、材料上传、文书送达、网上投票、异议申请、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其他权利申报等。

  财新记者注意到,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此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今年5月,最高法提出要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并就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与政府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随后,最高法院发布十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在此前的1月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设国内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以便公众查询破产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规定等信息。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网站开通之时强调,要加大破产重整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实现信息网与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工商管理机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有效对接,实现企业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对此,陈夏红建议,网站在改进过程中应该多参照国际经验,很多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多学习可以少走很多弯路。比如欧盟,在去年修订的《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中专门增加一章,筹划在2019年时将各成员国的破产登记系统在欧盟层面互联,而欧盟在隐私保护及数据安全方面已经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中国可借鉴。

  陈夏红特别提醒,中国在大力推进破产案件信息发布及交流,将债务人“上网”的同时,也应设置债务人“下网”的渠道,“在我国文化中,人们谈‘破’色变,破产是一个很不光彩的词汇,做债务人也不是什么光荣的事情;那么债务人的信息一旦在这个网站发布后,能不能通过技术手段,禁止其他网站复制或建立镜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能够防止其他搜索引擎搜索并从该网站删除,这都是需要考虑到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债务人一朝破产,就终身戴上破产的帽子,应该与银行、税务、工商等系统加强沟通,及时恢复信用,使得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及时投入新的商业生涯中。”

----摘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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